今天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持械斗殴、打砸财物......12月18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春等10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春、陈某磊、李某、石某等10人被分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周某春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春纠集陈某磊、李某、石某共同参与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该四人在滁州市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自公开开庭到依法宣判用时29天。据悉,自专项斗争以来,琅琊法院持续加大对涉黑恶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在打击的“精、准、快、狠”上下功夫,严格依法办案,全面提升办案质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出声威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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