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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实证分析表明:审判效率高 审判质量也高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3日 点击数:2392

在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法官人均办案量不断增加,平均审理时间缩短的情况下,案件审判质量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这个问题,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全省法院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关系的实证分析报告》中可以得到答案。近日,为科学掌握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指标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审判管理理念,推进执法办案工作科学发展,安徽高院对近年来安徽法院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相关性进行实证分析。
  报告显示:安徽法院结案率位居全国前列。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15万余件,同比增长15.23%,结案率97.33%,同比上升2.02个百分点,居全国首位。平均审理天数缩短。审判类平均审理天数58.9天,同比减少4.67天。人均结案数明显增长。全省法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181.05件,同比增长8.74%。与此同时,全省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09%,审判质量保持较优水平。
  “审判质量主要指标选取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审判效率主要指标选取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等指标,由此可见,审判质量没有受到案件增长、平均审理时间缩减影响,相反审判质效不断提升,保持较优水平。”安徽高院审管办负责人说。

                                                              结案率高发回重审比例低
  安徽高院将全省109家基层法院按照2019年结案率降序排列,每10家法院一个等次,根据划分的11个等次,计算出结案率与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的相关性系数为-0.74(相关系数用来衡量两个变量之间线性相关关系的指标,当大于零时,表示两变量正相关;小于零时,两变量负相关),呈明显的负相关关系;结案率与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的相关性系数为-0.71,也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
  报告显示:从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看,全省法院结案率居前10位的基层院平均值为0.85%,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0.22个百分点,优于结案率居后10位的法院0.43个百分点,结案率居后10位法院差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0.21个百分点。结案率居前20位的法院的0.84%优于居后20位法院的1.12%,但差异明显缩小。从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看,结案率居前10位的基层法院平均值为0.11‰,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0.09个千分点,优于结案率居后10位法院0.24个千分点,结案率居后10位法院差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0.16个千分点。结案率居前20位的法院0.16‰优于居后20位法院0.08个千分点,但差异明显缩小。
  该审管办负责人介绍说,这种负相关关系呈现表明,结案率较高的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较优(低),结案率较低的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较差(高);结案率高的法院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较优(低),结案率低的法院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较差(高)。

                                                             结案天数缩短改判率降低
  安徽高院将平均审理天数与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与生效案件按照同样方式分层,计算出平均审理天数与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的相关性系数为0.86,呈明显正相关关系;平均审理天数与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的相关性系数为0.80,也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种正相关关系呈现两个方面的特点。
  “平均审理天数较短的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较优(低),平均审理天数较长的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较差(高);平均审理天数较短的法院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较优(低),平均审理天数较长的法院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较差(高)。”该审管办负责人解释说。
  实证分析可见,从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看,安徽平均审理天数居前10位的基层法院平均值为0.80%,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0.27个百分点,优于结案率居后10位法院0.42个百分点,结案率居后10位法院差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0.15个百分点。结案率居前20位法院的0.81%优于居后20位法院的0.37个百分点,但差异明显缩小。
  从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看,平均审理天数居前10位(从低到高排序)的基层法院平均值为0.09‰,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0.2‰)0.11个千分点,优于平均审理天数居后10位法院(0.31‰)0.22个千分点,结案率居后10位法院差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0.11个千分点。平均审理天数居前20位的法院(0.16‰)优于居后20位法院(0.27‰)0.11个千分点,但差异明显缩小。

                                                            法官结案数与发改指标无关
  2017至2019年,安徽全省法院发回和改判案件32283件,安徽高院通过对这3年被发改案件的原审案件结案日期分析发现,在11月至12月结案的8211件,占全部案件比重为25.43%,2018年12月、2017年12月、2016年12月被发改案件数位列前3位。
  从这3年数据看,12月份占全年比重(由高到低)排名前10的法院(超过15%,最高值为蚌山区21.66%)中,安庆大观区、阜阳颍州区、蚌埠蚌山区、蚌埠淮上区、合肥瑶海区、阜阳颍泉区、亳州谯城区7个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差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年底突击结案对案件质量有一定影响。
  安徽高院实证分析时,将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与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与生效案件按照同样方式分层,计算出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与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的相关性系数0.29;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与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的相关性系数为0.25。即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与发改指标无明显相关关系。
  该审管办负责人说,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结论,一是审判效率高的法院,审判质量也高;效率低的法院,质量也低;二是审判质量偏低或下降,主要是均衡结案不理想,一些法院年终存在突击结案现象,结果出现质量偏差。
  为此,安徽高院在实证分析报告中提出建议要求,全面提升全省法院审判质效,要加大均衡结案管理,实现质量效率双提升;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案件质效监督;优化质效综合评估,提高全省执法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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