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6月2日,天长法院执行法官陈光进赶往江苏省溧阳市,成功扣押被执行人王某一辆货车,以物抵债给申请人,该案成功执结。
原告刘某从事水果生意,2017年,需要贩卖一批葡萄到云南,与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该公司的司机王某承运。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王某未按规定安全驾驶,造成车辆受损,同时葡萄损失率达90%。事故发生后,王某私自将剩余葡萄出售,货款侵吞。事后,刘某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款13.05万元,还有经济损失17.95没有赔付。刘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该款,物流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上述被告人一直未履行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陈光进通过查控,虽冻结王某银行账号但账户内无存款,除名下有一辆“解放牌”重型货车外,无其他财产。当天,陈光进等人赶往王某居住地江苏溧阳市,经过一番释法明理,王某同意以货车抵债,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此案顺利执结。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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