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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法院积极参与全县“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主题活动

来源:定远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4日 点击数:231

微风添燥,暑气未消。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知诈、识诈、防诈、反诈意识,切实营造反诈浓厚舆论氛围,8月23日上午,定远法院组织干警前往县人民广场,深入参与全县“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主题活动。

“接到告诉你中了大奖的电话时,你会怎么做?”“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用号码是多少?”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摆放宣传展架、发放宣传单页、讲解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开展随机有奖问答等形式,认真为来往群众宣传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法律知识和防诈、反诈技巧。此次活动共为群众发放各种宣传材料150余份,回答群众咨询15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看看定远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和帮信罪真实案例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一

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李某(已判决)先后注册成立“裕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耀公司)、“荆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钦公司),招聘被告人王某玲、韦某忠、陈某、代某琪等人为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业务员经公司培训后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男性被害人,虚构离异女性人设,按照固定话术交友聊天,建立感情基础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过生日增进感情为由主动要求互送礼物,诱导被害人在公司虚设的微店商城里购买礼物送给业务员。

经查,被告人王某玲于2020年5月30日至同年10月4日,先后在裕耀公司、荆钦公司做业务员,并将自己的照片、视频提供给公司作为业务员与被害人聊天的素材。其在职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16808元,非法获利56000元。被告人韦某忠于2020年8月初至8月24日在荆钦公司做业务员,其在职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2040元,后因其离职未获得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6月底至同年7月中旬在裕耀公司做业务员,其在职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4540元,非法获利2648元。被告人代某琪于2020年7月初至同年7月底在荆钦公司做业务员,其在职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3124元,非法获利233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玲、陈某、代某琪、韦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实施网络诈骗,其中王某玲诈骗数额巨大,陈某、代某琪、韦某忠诈骗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最终以被告人王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代某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韦某忠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玲、陈某、代某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二

2020年5月,被告人郑某注册成立武汉七彩缤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女主播、业务员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系七彩公司后端经理,负责与被害人聊天、统计后端业绩等。

诈骗模式为公司业务员利用“陌陌”“微信”网络社交软件冒充美女主播,以卢某倩(另案处理)的身份结识男性被害人,进行暧昧交友。在建立感情基础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过生日增进感情为由主动要求互送礼物。业务员赠送被害人实际价值远低于标价的礼物后,诱导被害人在七彩公司虚设的微店商城“购买礼物送给“主播”,实际公司并未发货。随后,被害人被引流至后端,由后端的业务员继续与被害人聊天,谎称在直播间做主播,想离职与被害人结成婚恋关系,但离职需要完成赢三场主播PK的任务,否则要付大额违约金等,诱骗被害人在“花艺TV”主播平台充值刷礼物,与直播平台分成获利。经审计,郑某诈骗金额为1515435元,陈某诈骗金额为10196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人设及故事,利用网络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郑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涉案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最终以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陈某违法犯罪所得五千元依法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郑某违法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法官提醒:

随着全民反诈的深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但不管是花言巧语套路满满还是危吓恐吓威逼利诱,最终目的都是骗取钱财。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要第一时间保存好手机号以及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并立即报警或拨打全国反诈专线96110,快速止付,挽回损失。

帮信罪案例一

2023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是利用银行卡将网络犯罪所得的款项进行转移,仍在湖北省荆州市中山公园内,将自己的1张中国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及手机、身份证、密码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期间,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7万余元;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入账累计443万余元,出账累计443万余元。经查,李某苗、包某蛟等24人被诈骗案中的累计105万余元转入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后又被转出。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以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对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帮信罪案例二

2022年12月2日至14日,被告人黎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到天长市提供自己的5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受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共计3167668.5元,获利100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黎某主动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以被告人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均涉嫌违法,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而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POS机等,莫因贪利成“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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