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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 点击数:160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

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敦促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是指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组织贩卖“两卡”(包括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银行卡、对公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或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卡)、网络支付账户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等违法犯罪人员。

      二、凡是实施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或天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构成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相关犯罪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经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 号)的规定,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四、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四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二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五、到案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请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直接或变相参与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的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或直接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长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

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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