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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遇“飞来横祸” 屋主心慌胸闷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3日 点击数:0

谢谢法官帮我们维护合法权益,让我们倒塌的房子能够重新再盖,这下可以放心过年了。”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10月,张某峰驾驶重型自卸车行至明光市某街道路口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左拐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后驶下道路,与道路西侧胡某凯、胡某良家各一处房屋及傅某东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房屋、车辆及屋内财物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峰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后经查明,两车所有人分别是滁州市某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马鞍山某剑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胡某凯、倪某玲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峰、滁州市某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房屋等各种损失共567136.44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原告张某驾车过程中,因超车不当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致胡某凯等人房屋、车辆及屋内财产受损,事实清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人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其车辆投保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张某及车辆所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其车辆投保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28130.96元,其中双方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房屋损失、房屋租赁费等共计167699.32元,被告张某峰、滁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房屋损失、鉴定费等共计360431.64元。

法官说法

1.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该如何认定?

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赔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2390.12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称原告病情产生与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未记载人员受伤事宜,但事故发生在深夜,原告夫妻在未做任何防备下遭受房屋被车辆撞击的突然惊吓,势必对其心理造成巨大冲击,且当场出现头晕、胸闷情况,就医时间仅与事故间隔一天,符合常理,据此认定原告胡某凯出现的心脏损伤与本次事故存在合理的关联性,依法核定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800.04元。

2.关于原告主张受损房屋价值该如何评估?

因事故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原告主张赔付房屋损失447363.92元,被告提出受损主体房屋与两间瓦房、彩钢板房损失价值计算均未参照第三方公司评估报告和异议回复函中62%成新率计算,且涉及的两间瓦房、彩钢板房不在产权证书登记范围内,不应得到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重置成本法、修复费用法等,被损房屋系原告一家长期居住房屋,区别于一般财产,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应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而其被损毁的瓦房和彩钢板房,原告长期使用,属其财产,不存在登记确权的必要性,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核定原告房屋损失为44736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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