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购买原则
积极稳步推进。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特点,充分发挥政府指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发挥市场作用。按照有利于转交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明确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种类和内容。
科学界定内容。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需要合理申报购买服务事项。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二、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包括: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二)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三)法律援助公共宣传;(四)法律援助的规划与政策研究、法律援助对象信息收集、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及有关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五)其他与法律援助服务有关事项。
省级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与方式,由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各市、县(区)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与方式,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预算管理
坚持费随事转,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所需资金在司法行政部门既有预算中安排。既有预算资金确实不足的,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从实从严从紧安排。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资金保障和预算管理制度,在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年度预算时,依据确定的年度购买服务事项,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资金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购买方式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完整、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按照以事定费、公开择优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事项,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具备提供服务的相应资质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体资质条件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研究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服务价格时,应运用市场机制,体现社会公益性,参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确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阶段性工作需求,依据合同向承接主体下达提供服务任务书,载明所需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起迄时间等重要内容。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购买、使用服务的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对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和检查验收。
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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