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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6日 点击数:0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增强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意识,坚决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将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规范合法信访行为

 

信访人行使信访权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与信访秩序。

 

(一)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合法形式,以理性方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依法按政策实质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并按期规范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二、违法信访行为及处置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正在办理、信访诉求已依法解决或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或已签订协议(含息诉罢访承诺书)且已履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理由以网络、书信等方式恶意重复投诉,以及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期重复走访、缠访闹访的。

 

(二)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的;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赴重点管控区域违法信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越级走访,5人以上集体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单位秩序,经劝阻拒不离开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投掷杂物冲击机关、单位的。

 

(五)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场所,经劝导拒不接回的。

 

(六)在机关、单位、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遗像、祭品,焚烧纸钱,停放尸体,扰乱正常办公、信访秩序的。

 

(七)以口头、书信、发送信息等方式侮辱、恐吓、诽谤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威胁人身安全的。

 

(八)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工作人员及家属隐私,上门围堵居所纠缠滋事的。

 

(九)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工作人员、其他群众,企图使其受到追责处分、治安或刑事追究的。

 

(十)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推搡、故意伤害工作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

 

(十一)在机关、单位周边,商场、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穿着状衣、打横幅、出示状纸,聚众哄闹、非法聚集,静坐、滞留,经劝阻拒不停止的。

 

(十二)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或拦截公务车辆的。

 

(十三)在道路、桥梁、路口静坐拦车、长时间阻断交通、干扰交通运营的。

 

(十四)非法拦截、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十五)利用网站、短视频、社交群组等手段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十六)专门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等信息网络,用于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违法信访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十七)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八)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冲闯警戒管控区域,阻碍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通行的。

 

(二十)策划、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十一)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或扬言、实施个人极端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质的。

 

(二十三)实施放火、爆炸、驾驶车辆肆意冲撞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十四)信访活动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其他事项

 

(一)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信访事项合理诉求已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但信访人仍缠访闹访的典型案例,视情进行公开曝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全椒县委政法委员会

全椒县人民法院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全椒县公安局

全椒县司法局

全椒县信访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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