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律,严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对收到的涉案材料,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坚持原则、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按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司法公开、合法咨询与过问案件的区别,对机关内部人员有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
第七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过问人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过问的时间与地点、方式与内容、记录人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可根据机关内部人员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
第八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对办案人员记录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办案人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九条 办案人员对其所记录的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每月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其中可能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依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的线索,经调查核实,属于情况不实或虚假记录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通报应当定期进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持一案一通报。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的情况、违反规定干预案件的处理情况、予以通报的情况以及构成违纪犯罪的情况,应按季度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或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本细则过问案件的,参照本细则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政法〔2016〕4号)
各市委政法委,广德、宿松县委政法委,省直政法部门:
现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
主办单位:中共来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来安县110指挥中心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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