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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 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30日 点击数:439



  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新华社记者 兰红光 摄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新华社发)




我国新时期特赦的政治与法治意义



□高铭暄 赵秉志



  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赦免是法律严苛的均衡器,是贯彻宽大政策的有效手段。作为带有人间温情的法律制度,赦免具有其超法律的价值。今天,我们国家在时隔40年后重启特赦制度,这不仅是对赦免制度独特价值的认可,同时也凸显了国家法治的进步和人权的张扬,是国家政治体制和刑事司法制度成熟而自信的体现!通过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法治为基本规则,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导向,已然激活的特赦制度将在犯罪人和国家之间构筑起了一个人道而又理性的屏障与庇护所,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中扎下坚实的根基。







一、新时期特赦的政治意义

  其一,契合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70年前,中国人民经过14年艰苦卓绝的抗战,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了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我国将根据惯例并参照各国做法,于2015年9月3日前后在北京隆重举行纪念活动,包括举行纪念大会、阅兵式、招待会和文艺晚会等,而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无疑也是系列纪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赦免制度原本亦大多是在国家节日、庆典或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例如,德国的圣诞节赦免、韩国的光复节赦免、泰国的国王庆生赦免等。在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重大节庆时刻,我国依法施行特赦是有国内外先例可循的。此举在庆贺胜利的同时,也可以提醒人们:牢记历史,反对战争,珍爱和平,防止悲剧重演。

  其二,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人道、法治的大国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率领全国人民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通过施行特赦这一重大举措,充分展示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我国的综合国力,凸显了党和国家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会显著增强民族凝聚力,极大提升和振奋国民士气。

  其三,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特赦只适用于特定的服刑人,但却具有辐射全社会的感化、召唤的效应,可以使普通民众体认国家的德政与智慧,从而激发爱国的情怀。其四,彰显国家德政,昭示与民更始。作为一项福佑社会特定群体、彰显国家德政的刑事政策,此次所实行的特赦,不仅遵从了依法治国的现代法治理念,也沿袭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突出了以德治国的仁政思想,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二、新时期特赦的法治意义

  其一,有助于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此次特赦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以特赦令发布,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既往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战争罪犯之后,迄今时隔40年,我国再次依照宪法施行特赦,此举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有助于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全体国人之心中,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并全面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同时,对于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犯以及符合条件的老年犯、未成年犯施行特赦,亦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精神的充分印证,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实际行动驳斥和化解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的攻击。

  其二,有助于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和谐、理性、成熟的社会之构建,应以宽容精神为基本底蕴。我国此次在新的历史时期所施行的特赦,充分展示了刑罚人道主义,凸显了国家和社会对罪犯的必要宽容。同时,面对社会转型时期较为严峻的犯罪态势,此举无疑有助于社会各界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有助于改变普通民众对于严刑峻罚的过度迷信与依赖。

  其三,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此次施行的特赦,也是国家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实施理性反应的有效手段,是刑罚手段的必要补充和救济,完善了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而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应对犯罪的基本策略思想。它是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犯罪态势与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刑事犯罪采取区别对待之立场,科学、灵活地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强调和侧重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强调“宽”与“严”之间的协调运作。而此次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使之得到宽大待遇,切实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之基本蕴涵。

  其四,可以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实践,并藉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将特赦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先后7次施行特赦,但自1975年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已40年未曾适用。尤其是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更是自1959年我国首次特赦将普通罪犯包括其中之后,长达56年之久未曾行赦。此次在特赦制度被尘封40年之后重又启用并对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相信对于赦免制度的法治化重构及其常态化运作必定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五,可以鼓励犯人自新,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此次对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可以促使他们对社会感恩图报,珍惜得来不易的自由,提高守法意识,强化教育改造的效果,从而鼓励其自新迁善,并达成预防其重新犯罪之刑罚目的。同时,对于未能获得特赦的罪犯来说,这次特赦也可以成为促进其改造的催化剂,可以鼓励他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争取得到同样的特赦。此外,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其直接的结果便是释放在押服刑人,疏减狱政压力,从而可以有效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近年来,美国、英国、芬兰、瑞典、俄罗斯、南非等国都有监狱犯人爆满的报道。鉴于监狱囚犯积压之状况,有些国家遂采取赦免之方式,将部分犯罪人释放,以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监狱的压力,并集中精力打击严重犯罪。



(高铭暄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赵秉志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教授。文章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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