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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7日 点击数:2504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有效消除因焚烧秸秆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实行无期限全面禁烧,任何时候任何区域都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油菜、水稻、豆类等农作物秸秆。
    三、要层层落实工作,严格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镇(街道)督查网络,实行24小时驻守、值班、巡查和看管,采取人盯人、人盯地、人盯秸秆的方式,严格控制露天焚烧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宣传法律政策、宣传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联合收割机作业管理,凡下田作业的收割机必须安装粉碎装置,在收割的同时将秸秆粉碎还田,机收留茬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大圹圩农场和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不出现一个着火点。
    四、行为人违反通告焚烧秸秆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因焚烧秸秆引发大气污染、火灾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市禁烧办随时接受举报,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举报电话:0550-777086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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