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谯区检察院围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在依法对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之外,注重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近日,南谯区检察院再次审查终结一起民事申诉案件,并促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这是该院积极探索和解息诉工作方式的成效之一。
首先,转变执法观念,以正确的执法观处理群众的诉求。南谯区检察院改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改变以前只注重提请抗诉、忽视和解息诉工作的做法,在抓好抗诉的同时努力做好和解及息诉服判工作,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息诉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办案过程中,将和解息诉理念贯穿始终,注重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坚持用心聆听、感受和理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结,找准问题的症结点,对症下药。针对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案件存有瑕疵或纷争未能彻底解决的,如果当事人有和解诚意,且存在和解因素,民行干警依据自愿、平等、合法等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予实际履行,从而快速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其次,准确把握和解息诉案件的适用条件。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该院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针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提请抗诉。而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之外的四种案件,或者不属于裁判错误不符合抗诉条件,或者存在一定的瑕疵,没有抗诉的必要,坚持提抗只会使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更不稳定,增加诉讼成本,并且有可能造成双方积怨,更不利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因此,南谯区检察院民行科将适用范围准确锁定在后四种情形,受理此类案件后紧紧抓住问题关键,发现当事人有和解可能,且该和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力求和解结案,不能和解的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再次,严格遵循和解原则。南谯区检察院在办理民行和解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中立、公正、自愿、合理、合法、沟通”的原则,始终处于中立位置,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和解息诉。充分尊重和解意愿自愿、协议条款自愿、履行协议自愿,绝不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和解。在息诉和解过程中兼顾结果的合理性,充分考虑申诉人在法律框架内提出的合理要求,对无理的要求,则依法予以释明及劝阻。确保民事检察和解与法律规定保持高度衔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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