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被告方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成功化解了这场牵动家校双方的矛盾纠纷,以司法力量守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据悉,凤阳县某中学九年级学生杨某某在校园内活动时,被奔跑的同学曹某某撞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意外发生后,杨某某家长与曹某某监护人、涉事中学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因各方对责任划分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某在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下,将曹某某监护人及某中学诉至凤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欧雅琴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欧雅琴耐心倾听各方诉求,细致梳理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详细阐释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努力化解各方对立情绪。但因各方对责任承担比例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果后,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在校园内奔跑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杨某某撞倒致其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曹某某系未成年人,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凤阳县某中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该案中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曹某某监护人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四万余元,凤阳县某中学赔偿七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凤阳县某中学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滁州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真核查案件事实,仔细梳理证据材料,准确适用法律条文,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为切实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欧雅琴并未就此止步,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多次联系曹某某监护人和涉事中学负责人,再次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她结合裁判文书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责任划分的合理性,耐心回应当事人的疑问,以真诚的态度、专业的素养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
最终,曹某某监护人和涉事中学主动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原告方。
下一步,凤阳县人民法院府城人民法庭将持续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涉校园纠纷的多元化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学校、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与教育职责,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以司法力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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