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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和非法狩猎的通告

来源: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滁州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0日 点击数:0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和非法狩猎的通告

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持续稳定,进一步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打击整治非法枪爆物品、非法狩猎专项工作,全面清理收缴社会流散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以及毒药、猎夹、猎套、捕鸟网、电击装置等禁用猎捕工具,坚决依法严惩违反枪爆物品管理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毒药、猎夹、猎套、捕鸟网、电击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禁用工具、危险方法狩猎;严禁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或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药、猎夹、猎套、捕鸟网、电击装置等禁猎工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6年6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和非法狩猎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和非法狩猎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和非法狩猎案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禁猎工具包括:枪支、爆炸物、毒药、猎夹、猎套、捕鸟网、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猎方法包括: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滁州市公安局

2026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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