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凤阳法院刘府法庭高效化解一起涉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既依法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经营主体的影响,实现案结事了、互利双赢。
案情回顾
沈某某、袁某某系凤阳县刘府镇一处钢构厂房的产权人。2024年6月,二人以袁某某名义与胡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厂房出租给胡某某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三年,租金按半年周期支付,承租方需提前足额缴付当期租金,逾期未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
合同履行过程中,胡某某支付租金至2025年7月,下一周期租金经出租方多次催要,始终未能支付。沈某某、袁某某认为对方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凤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返还厂房,并由对方支付拖欠租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调解过程
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研判争议焦点。考虑到案涉厂房为生产经营场地,若直接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既易激化双方对立情绪,也会因设备搬迁、场地空置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不利于辖区市场主体稳定经营。本着“能调尽调、高效解纷”的原则,法官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一方面向胡某某释明《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明晰欠付租金的违约后果与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充分倾听双方现实诉求,既了解出租方收回厂房的规划安排,也体谅承租方设备搬迁、资金周转的实际困难,围绕租金给付、厂房腾退、装修处置等核心争议反复协调,引导双方互谅互让,逐步缩小分歧。在法官的耐心斡旋下,双方最终放下对立、达成共识,自愿签署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承租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妥善使用租赁物;出租方也应按照约定保障租赁物正常使用条件。发生纠纷时,建议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既能降低维权成本,也能减少经营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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