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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1日 点击数: 12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安排,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决定在3个县、9个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
    一是明确试点范围。在市、县两级同时开展试点,考虑依法行政工作基础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等因素,县级选择全椒县、来安县和定远县;考虑执法公示效果,市级选择交通、工商、药监、质监、环保、人社、城管执法、卫生计生、林业园林等主要行政执法机关。
    二是明确公示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和救济途径。其中执法结果先行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四类,再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向其他行政执法种类延伸。执法结果主要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
    三是明确公示模式。采取“整合+推进”的公示模式,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整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公示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裁量基准,建立相应链接,不再重复录入,同时整合公示上述信息的平台栏目,设立一个公示栏目,不再分散公示;对尚未公示的执法结果(含救济途径),由试点单位集中精力推进实施。
    四是明确公示载体。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设立栏目,统一公示,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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