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完善保障机制, 保障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在省委办、省政府办实施意见规定的增加事项基础上,将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农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留守、流动儿童权益受侵害的事项;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军人和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妇女、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家庭与其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权益保障;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群体性等事项作为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纳入我市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月最低工资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意见》要求,要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法律援助综合管理质量标准,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推进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目标管理考核。推进援务公开,健全投诉处理制度,严肃查处法律援助人员违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意见》强调,要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办案目标,加大经费投入。鼓励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种类和内容,提供市场竞争,在体现社会公益性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价格,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加强市、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用足用好编制资源,配齐配强人员。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岗位和人事代理等办法,多渠道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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