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滁州长安网>> 扫黑除恶进行时>>正文内容

定远法院审结首例“套路贷”涉恶案

来源:滁州网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2日 点击数:975

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对何某等4人“套路贷”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恶势力团伙纠集者何某犯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据悉,本案系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何某纠集被告人杜某成立“聚财金融公司”,该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无营业执照,陆续吸收被告人张某、王某作为公司员工开展高利放贷等活动,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低息”“快速放款”等吸人眼球的不实信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杜某等人已经形成了恶势力组织,在该组织中,何某通过强调上下班制度、帮助成员开展贷款收放业务、收取组织成员提成等方式,形成对杜某、张某、王某等组织成员的有效管理方式,构成了以何某为纠集者,杜某、张某、王某为成员的结伙型犯罪。当客户无法按时还贷时,何某即安排杜某、张某、王某采取跟踪纠缠,滋扰,恐吓,拍照威胁被害人,在被害人住处、单位张贴合同,叭喊话,拉挂横幅以及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方式多次滋扰、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属,同时逼迫被害人出具“假借条”,并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使被害人偿还高于本金的借款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杜某、张某、王某为讨要高利借款,而多次实施跟踪纠缠、张贴合同、喇叭喊话、拉挂横幅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正常的生活、工作、经营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明知其与周某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而受被告人杜某唆使以本人名义对周某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主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杜某与被告人何某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何某、杜某应实行数罪并罚。综合各种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蒋书文 记者胡文峰)


上一篇:全国扫黑办组织召开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系列视频培训会议[ 04-17 ] 下一篇:出动千余名警力 滁州“闪电”行动摧毁 12个涉黑涉恶犯罪团伙[ 05-13 ] 作者:

主办单位:中共滁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和滁州市法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滁州市政务中心东九楼

邮编:239000 公开(监督)电话:0550-3820106 传真:0550-3820106

Email:czshglzhb@163.com 建议浏览器分辨率 1440*900 以上浏览本站 皖ICP备17002914号

技术支持:安徽网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