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通讯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也随之而来。借助手机、网络等现代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也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几乎每个人都遭遇过各类诈骗电话、短信以及网络诈骗信息。犯罪分子往往精心设计各种骗人的借口,针对不同群体步步设套,往往令人防不胜防,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
被告人刘某通过相亲APP上认识张某,二人交往过程中刘某谎称自己经营货车运输业务,后编造自己在外地被查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张某1万余元,取得款项后将被害人张某电话、微信拉黑。
2020年7月
被告人刘某通过交友APP搭识被害人杨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杨某信任后,二人交往过程中刘某谎称自己系凤阳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后以为杨某办理迁移户口为由,骗得杨某钱款共计9500元,取得款项后将杨某电话、微信拉黑。
2020年8月
被告人刘某又通过交友APP认识被害人王某,二人交往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在某单位上班,并编造购买保险需要用钱等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6400元,后将王某电话、微信拉黑。
2020年11月
被告人刘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刑事拘留,而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到案后供认了犯罪事实。
凤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网络不断普及,不法分子伪装为“高大帅”或“白富美”,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并“网恋”,在素未谋面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索取钱财,而他们的真实面目往往是躲在电脑或手机后面的诈骗分子。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一是网络交友要谨慎,特别是婚恋交友网站、社交网站上认识的好友,防止对方以虚拟身份实施诈骗;二是不要随意转账或汇款,不要被网恋冲昏头脑。万一上当受骗,切记立即报警,同时保留相关证据(网站账号、聊天记录、手机号码、微信账号、转账信息等)。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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