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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为名实施诈骗 十名案犯悉数获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 点击数:3048

“成功人士”的理财技巧和宣传推荐吸引了无数人,然而网络投资平台看似正常营业,实则有人后台操作制造假象诈骗钱财。12月3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10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产生利用网络投资平台赚钱的想法,遂以他人名义成立湖北少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从被告人赖某的广东省鹿子也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能够人为控制涨跌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通过向公司业务员提供工作微信号和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由业务员冒充“白富美”“高富帅”,通过网络平台搭识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进而以理财为名诱骗被害人扫描二维码进入公司网络投资诈骗平台,充值后,以买卖“铂金”“辽金”涨跌的方式进行虚假投资。业务员负责将被害人拉进微信群,团队成员则在群内扮演指导老师、客服、投资人等角色,并发布虚假盈利消息,烘托氛围,以前期小赚诱骗被害人频繁投资,再人为控制涨跌,致使被害人迅速“亏损”,从而骗取高额手续费和被害人“亏损”的资金。通过上述方式,李某某等人累计骗取被害人钱款800余万元。

2019年三四月起,因不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收付款,赖某又为李某某提供诈骗所需的支付通道,帮助收取诈骗所得。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当地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各地公安抓获。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向当地公安代为退出赃款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共同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赖某等5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参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到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刑罚,并处40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0万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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