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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远县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0日 点击数:3093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

《定远县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定远县委办公室

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30日


定远县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厅〔2016〕81号)及滁州市委办公室、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补充规定》,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平安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全面推进平安定远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县委、县政府是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是本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县直各单位(含县经开区、县盐化工业园、县现代农业示范园,下同)是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如下:

(一)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县、乡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县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

2.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3.党委、政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对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统筹协调。

4.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调度、督导督办;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主动应对、妥善处置。

(二)县直各单位的责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职能及分工落实职责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承担相应责任。

1.组织、领导、推动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

2.认真抓好本单位及本行业、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3.主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防控公共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和研究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4.加大指导推动力度,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和基层平安建设。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综治委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特大案(事)件情况,并牵头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三)县综治委及其办公室的责任。县综治委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县综治办作为县综治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协调处理工作。

1.领导、组织、统筹各乡镇、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制定年度全县综治工作要点,细化量化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协调和推动解决涉及多个乡镇或单位的重大社会治安问题。

3.开展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4.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5.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的相关工作。

二、督促检查

(一)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县委、县政府与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县综治办每年结合年度综治工作要点,对综治工作责任状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目标要求,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推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二)述职报告。县委常委会将年度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县党代会和县委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将年度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一项主要内容。县、乡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部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县直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县综治委。县综治委每年应当向市综治委报告工作。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形式。县综治委可安排有关乡镇和县直单位在县综治委会议上述职或报告工作。

(三)督查督办。县委、县政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县综治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专门督查督办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办理情况,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以及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单位,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和存在的漏洞,提出限期整改和领导责任追究建议。

(四)考核评价。县委、县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内容、方法、程序。县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把群众安全感政法队伍满意度、平安定远建设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是否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等情况录入实绩档案。

县委、县政府把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年度综治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县委组织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三、表彰奖励

(一)评选表彰。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县直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由县综治委、县人社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开展。

(二)政策待遇。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落实市厅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县综治委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对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先进、优秀、良好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金。

四、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3.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4.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定远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6.群众安全感或政法队伍满意度年度排名位居全县后1位的乡镇;连续两年综合排名全县后3位的乡镇;

7.本乡镇本部门发生进京赴省非访、集体访、异常访,信访问题突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县委、县政府及县综治委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二)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对各乡镇、县直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报。对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的乡镇和单位,由县综治委以书面形式通报,引导其分析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2.约谈。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乡镇、县直单位,由县综治委主任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3.挂牌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由县综治委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乡镇或单位进行检查督办。对受到挂牌督办的乡镇或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乡镇或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4.实施一票否决。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由县综治委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县委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处理的乡镇和县直,在一年内,取消该乡镇或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乡镇和县直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对中央、省直驻定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县综治委向市综治委提出书面建议,再由市综治委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综治委提出书面建议。

5.实行问责。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的乡镇和县直领导干部,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需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1.从重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各乡镇和县直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追究:

(1)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2.从轻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乡镇和县直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追究: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会同县综治办承担。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共定远县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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