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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巧调“门牙案”

来源:安徽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点击数:0

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但在家长将其送入学校的那一刻,其中一部分教育、看护的职责就转移给了教育单位,学生在校园内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侵权纠纷。

2023年的一天,在凤阳县某小学校园内,小豪(化名)与其同班同学小志(化名)在玩耍时,小志拽了小豪的衣服,导致小豪摔倒造成左侧门牙磕到台阶上磕断一半,经后续治疗诊断为牙折断。医嘱建议择期树脂修复,成年后全冠修复。其间,小志的父亲大志(化名)支付了小豪全部医院检查费用。

因小志与小豪不满十周岁,属未成年人。小豪的父母认为由于小志的过错导致小豪的牙齿折断,给小豪生活等带来了痛苦和损失,小志的父母应承担监护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学校对学生有监管责任,其并未对学生尽到监管义务,应该对小豪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于是,小豪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小志、大志、某小学起诉至凤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牙冠修复等费用19480元。

承办法官坚持把调解贯穿化解矛盾纠纷的全过程,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大志长期在外工作,法官通过电话背靠背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法官在前期调解基础上,坚持做被告家长的工作,对诉讼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进行了计算,并结合其他同类案例最终的判决金额提供参考。法官从孩子的纯真友谊及身心健康出发,分析利弊、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调解协议签字当天,小志的父亲便将涉案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小豪,同时学校也承诺在一周之内将涉案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完毕,该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该案中,承办法官从受理案件至案件调解完成并当庭支付赔偿款,仅仅用了8个工作日。达成调解协议当天,该小学负责人将锦旗送到法院,感谢承办法官小案不小办,倾心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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