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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南谯:高质效办理一起特大侵犯著作权案

斩断盗版黑胶唱片制售“一条龙”

来源:新安晚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2日 点击数: 35

在前后两年时间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黑胶唱片94万余张,仅从4名买家那里收取的货款就达1425万余元。2024年9月25日,随着滁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这起由最高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五部委联合挂牌督办的周某才、曾某木等13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尘埃落定。

在今年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向笔者讲述了此案的履职故事。

从销售盗版唱片线索“溯源”

黑胶唱片泛指所有使用留声机播放的模拟录音存储介质,是在20世纪占统治地位的一种音乐格式,因其音质最接近原声不失真,至今仍受众多乐迷们追捧。

2022年11月22日,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晖销售盗版黑胶唱片相关线索,经审查,该案件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遂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南谯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针对本案中部分被告人的下游销售行为,到底是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定性争议,滁州市暨南谯区两级检察院经同步审查认为,判断下游销售黑胶唱片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进行整体评判,重点在于厘清“发行”与“销售”。本案中,下游销售人员虽不直接参与侵权产品的设计与实际生产,但在明知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客户的需求向上游生产商购进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黑胶唱片并出售,其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仅推销、零售的销售人员,应属于侵犯著作权的发行行为。

审查中,检察机关除对案件定性准确把关外,还依法查明违法所得,采取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以言词证据为辅的审查原则,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考虑,对货款来源无法查明与销售黑胶唱片有关的金额依法予以扣除。

此外,检察机关还坚持宽严相济,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在坚持全链条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获利较少的嫌疑人建议适用缓刑。同时结合证据开示进行释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放弃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根据退缴违法所得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上下游产供销一条龙

2018年,周某才和曾某木投资成立广州德胜公司生产黑胶唱片。2021年初,二人将公司迁至广州市南沙区,重新购买设备生产。为牟取非法利益,2021年3月,周某才、曾某木以吴某成名义注册了广州钟成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钟成公司”),由吴某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并负责公司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人,使用原设备生产盗版黑胶唱片,并承诺年底给吴某成分红。

此后,周某才、曾某木在广州市番禺区租赁一仓库,安排姚某平负责对接客户和在该仓库内订制盗版黑胶唱片的碟心贴纸、唱片中转、包装、发货,姚某平又安排曾某武负责订制碟心贴纸和包装盒。姚某平、曾某武二人收到盗版黑胶唱片后,在此仓库内进行二次包装再发给客户。

接受客户订单、组织生产包装、发货收款、登记记账,通过一干人等流水线式的操作,盗版黑金唱片的上游产供销一条龙就形成了闭环。经审计,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钟成公司发往其所租赁仓库的盗版黑胶唱片共计94万多张,共收取货款3100多万元,其中收取陈某、马某明、康某涛、林某兰等4人的货款1425万余元。

而在下游,陈某、马某明、康某涛、林某兰等人从钟成公司购买到盗版黑胶唱片后,又贩卖给李某晖等人,李某晖再通过其网店对外销售。据审计,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李某晖共支付陈某、马某明、康某涛、林某兰等4人购买盗版黑胶唱片货款1773万余元,同期李某晖在网店销售盗版黑胶唱片金额达2252万余元。

经鉴定,送检的黑胶唱片和唱片母盘、碟心贴纸中,2487首未授权曲目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系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会员唱片公司所有,广州德胜公司、钟成公司等五家公司并未取得授权。

2023年12月29日,南谯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周某才、曾某木等13人提起公诉。南谯区检察院认为,周某才、曾某木等13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音乐作品,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现对制作销售全链条打击

2024年6月27日,南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晖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分别判处陈某等其他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周某才、曾某木、陈某、李某晖等被告人以一审量刑过重、罚金过高或定性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周某才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犯罪情节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某才等4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滁州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对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跨区域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同时通过立案监督、纠正漏诉等方式,实现对制作、销售盗版黑胶唱片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这对于净化唱片市场环境、彰显检察机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心具有重要意义。(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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