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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商事审判的特点及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1日 点击数:2786

商事案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当中越来越多,商事审判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就来安县人民法院情况看,2013年商事案件数量299件,比2012年增长了52%,2014收案295件,同比增长51 %。截止2015年5月25日,我院商事案件收案已达201件,2014年同期收案116件,同比增长73.3%。新形势下,商事案件审判实践已面临较大压力和诸多新问题,影响了商事案件审判作用的发挥和目的真正实现。

一、  商事审判的特点

1.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从实践中看,由于社会总体经济形势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问题突出,商事案件数量增加较快,人民法院在收案数量上就面临很大压力。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我院商事案件受理数量增加85件,增加幅度达73.3%。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更多案件涌入法院,收案数量必将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法院审判人员面临巨大压力。

2.案件标的额呈现两极分化趋势。商事案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晴雨表,充分体现出本地经济发展的态势和问题。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接近最高限额案件越来越多,说明经济形势的大步发展。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级别管辖标准,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从150万元提升到3000万元,很多以前由中院一审受理的商事案件将改由基层法院一审受理。由于大标的额案件涉及金额大、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对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来说是一大挑战。同时,案件标的额为千元左右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除了反映出人民法制意识的提升,更多的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困难,以前小标的额的争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但现在这些纠纷都较难调解,当事人选择起诉到法院的越来越多。

3.法院审理难度大,认定案件事实较为困难。商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存在较大区别,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较多,证据真伪难辨。如何查清事实就需要当事人举证,但当事人举证时证据相互矛盾,有的证人拒不出庭,有的证人证言前后改变,因此需要法院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依职权调查。而且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是商人或者商法人,某些证据是保存于其他机构,尤其是公权机关,这些机构不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证据,因此需要法院调取证据。仅基层法院案件40%以上都要求法院调取证据,无形中加大了法院的审理难度。虽然2013年9月1日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事实办法(试行)》,然而在基层法院,调查令几乎不曾使用,当事人依靠法院调查的情况十分常见。

4.案件涉及专业知识加深。专业性强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频频露脸,光是买卖合同纠纷,就可以涉及到不同的商品,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如我院审理时就涉及到3A分子筛、混凝土砼添加剂、刹车片粘接隔热层等专业性较强的商事案件。该类案件因涉及专业知识,对审判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为高效、公正审理案件,审判人员也要花费大量时间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商事案件调解难度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县企业投资增长后劲不足,融资瓶颈约束明显,经济下行压力和风险增大,即使标的额不大,案件也很难达成调解。2012年度商事案件调撤率为52.1%,2013年度商事案件调撤率为48.7%,2014年度则下降至47.1%。2015年4月底综合调撤率仅为34%,尽管审判人员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去调解,甚至多次实地走访调查,仍然较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以前商事案件当事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而现在则更趋向于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商事审判工作建议

要解决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解决实际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扎扎实实的做好审判工作、协调好各方关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更改或变通现有状况,推动审判事业的顺利进行和法制的良性发展。

1.合理配置法官资源。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持续存在。为缓解基层法院的审理压力,可适当分案给院领导,不仅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而且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提升法院的公众形象。

2.建立委托调解机制,指导社会力量在法院门外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可以委派专人担任案件调解员,负责指导民间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矛盾纠纷的发生有一定的地域性,相关组织例如村委会、管委会之类比法院更加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委托他们进行调解并跟踪问效,能够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调解成功,如果当事人需要,可以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3.加大调解力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是化解当事人矛盾,彻底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商事诉讼争讼的标的通常具有可处分性,商事诉讼具有“争财不争气”的明显特点,调解方式具有非对抗性、双方主张及法律判断可并存性以及对未来经营的统筹考虑性等特征。商事审判中,可以加强调解方式的运用,可以采取委托调解和专家调解的方式,利用多种资源促进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

4.从社会各个领域公开招录优秀人才。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型和专业性案件不断增多,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适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而法官的知识背景相对单一,故而可以从各个行业中招录优秀人才以充实法官队伍。面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果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不仅花费时间较长,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官组成结构多元化更加有利于案件高效、公正的审理,能够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商事案件的审理在法院工作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商事案件裁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指导商业活动和完善市场规则的作用,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吴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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