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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论坛】发挥职能作用 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点击数:2557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或萌芽状态,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化腐朽为神奇,正直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加强和创造性地发挥基层组织在化解和消灭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一、构建基层组织网络,及时掌控纠纷苗头

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起征地补偿款纠纷。村里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误将一笔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6万元补偿款发给了王某。该组群众发现后,及时反映给村里。村里多次找到王某,希望他退还不当领取的征地补偿款,可是道理讲了一大堆,但王某就是不愿退还。该小组30来户村民聚集准备上访。这时,我们接到了该村民小组的调解信息员打来的电话,我们及时赶赴该村民小组,与群众沟通,让他们先冷静下来,然后上门找王某核实了解情况,在掌握了事实之后,对王某进行法制宣传,使他主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王某退还了不当得利,从而成功化解了纠纷,避免了一起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所以笔者认为:抓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在健全乡镇(街道)综治组织的同时,要将触角向下延伸,尤其要在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庄建立和完善综治组织。有利于及时发现纠纷,也利于纠纷的化解。在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庄配备治安、调解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信访代理员,红白理事新风倡导员等组织力量,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到纠纷发生发展的信息,为纠纷的化解提供先机。

二、创新工作模式,不拘一格创安保稳

充分利用好现有的乡镇综治力量,抓好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在派出所和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在当地党委政府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现治安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调联动。在农村,大多数农民固守在养育自己的那一方土地上,生于斯、养于斯、死于斯。由于地域局限和血缘关系的缘故,形成了特有的农村“熟人社会”。人民调解根源于中国传统的“和为贵”的观念。传统观念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他们依然非常看重“情面”,绝大多数农民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里生活一辈子,“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他们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人民调解。而调解员都是他们身边熟悉的有一定威望的人员担任的,他们从心理上易于接受,这样,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对于有些治安案件和诉讼案件,在进入程序前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自愿、便捷、不收费、以和为贵等优势作用,引导矛盾纠纷通过非诉程序解决,避免当事双方产生敌对和抵抗情绪,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和今后的合作,同时,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组织的整体素质

老高和老刘是老邻居了。老高家的院子里圈养了几头猪,去年梅雨季节,院子里的水排不彻,汪在了院子里,为将猪粪便及时排出,老高在自家与老刘交界处挖了一个粪池,使猪圈里的粪便及时排了出去。老刘不乐意了,因为老高的粪池虽然挖在自己的地上,但却紧邻老刘的墙基,危及房屋安全。老刘多次找老高协商,希望把粪池填上,但老高说粪池挖在他自家的地上,老刘纯粹是没事找事,有意制造矛盾。邻居、亲友多次出面劝说,双方各不相让。村里调委会得知之后,将双方叫到一起,指出老高做法是不对的,就是自家的土地也不能随意挖粪池影响他人房屋安全。老高开始还说不服。调解员拿出随身携带的普法读本,一条一条地读给他听,并耐心细致地给他解释。听完之后,解调员问老高还有什么要说的,老高说没有了。他说法律规定的那么祥细,我还能说什么,填,我马上把粪池填上。同时他向老刘道谦,双方握手言和。

社会的变革,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也在不断的变化,由单一转向多元,由简单走向复杂,有确定转向不确定。要在多变的矛盾纠纷中抓住矛盾的要点,迅速化解矛盾,这就要求基层工作人员要不断地掌握新知识,新理论。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工作,用必备的专业知识化解复杂的矛盾。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应加大对基层组织的培训力度,既注重业务知识培训,也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更好地驾驭社会矛盾,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提高基层组织待遇,调动工作积极性

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明光司法局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奖励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一大批有影响的矛盾纠纷。据统计,自2008年试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每年办理各类复杂、有影响的调解案件2000余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对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的成绩要大力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精神上、物质上、政治上予以关心、鼓励,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明光市司法局  冯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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