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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审判中心改革 完善侦查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长安网 > 长安理论 > 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5日 点击数:2507

    基于惩罚和预防犯罪等现实需要,侦查是一项极其注重效率和成效的工作。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日益严格,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进一步加速了侦查制度和模式的转型进程。为了努力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切实解决侦查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避免案件中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有必要以重大案件为切入点建立完善侦查管理制度。
    建立重大案件侦查过程备忘录制度
    目前,对于案件的整个侦破过程,侦查机关通常是制作一份简要的破案经过,与其他的证据材料一并装订在案卷之中。由于破案经过过于简略,不利于从整体上展现侦查的过程,更难以了解取证的细节情况。这种粗放式的侦查过程管理模式,不符合科学管理的内在要求,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现实需要。这方面,国外的制度可资参考。在英国,对重大案件通常设立专案组进行侦查,专案组的每一项重要决定都要制作备忘录,记录决定的理由。备忘录既是侦查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评估侦查绩效的重要依据。美国侦查机关要求对每个案件都建立档案,包括以下信息:案件的编号,初步侦查报告副本,案件分析报告副本,侦查计划,侦查人员的工作表,案件侦查进展的审查日期,辅助的侦查报告,照片,实验室报告等。上述案件档案被视为侦查机关的重要财产,侦查监督者负责控制接触这些信息的渠道,并据此评估侦查部门以及侦查人员的工作绩效。
    我国对重大案件的侦查现在也普遍实行专案组模式,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建立侦查过程备忘录(或档案)制度。第一,为了客观地记录整个侦查过程,备忘录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和线索情况,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侦查方向和范围,初期的侦查计划,具体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的姓名及分工,侦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重要线索和证据的来源和调查取证过程,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经过,后续的侦查取证情况,等等。此类案件备忘录,对法庭了解侦查过程,重建犯罪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之所以要全面记录案件的线索,既有助于了解案件侦查的脉络,又有利于在案件陷入侦查僵局时调整侦查思路,还能在总结经验教训时确定侦查得失。之所以要全面记录重要证据的来源和取证过程,既有助于佐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减少不必要的证据争议,也便于侦查人员查阅、回忆相关取证情况,为出庭作证做好充分的准备。第二,规范侦查备忘录的制作要求,整合现有的破案报告和相关案件信息表格,将格式化、全面性的侦查备忘录作为侦查过程的权威记录。第三,由专案组指派专人制作和保管备忘录,确保全面记录侦查过程,不遗漏关键信息,同时保守侦查秘密。
    完善重大案件侦查取证过程的内部同步监管制度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无论是取证疏漏还是各种非法取证情形,都与侦查取证过程缺乏内部同步监管紧密相关。早期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治理情况显示,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在办案中发生刑讯逼供是难免的,对少数民警的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加以制止;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不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查处刑讯逼供与调动民警办案积极性对立起来。诸如此类的认识在现阶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侦查取证工作质量。
    证据是案件质量的生命线,依法全面客观取证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除了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严格审查判断证据外,有必要强化侦查机关对侦查取证的内部同步监管制度。一些国家的侦查机关已经探索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通过加强侦查取证的内部同步监管来确保案件质量。例如在英国,以谋杀案件的专案侦查为例,通常由一名高级警官负责指挥侦查,另由一名更高级别的警官负责监督(其角色是审查把关者),负责提供讯问策略和专业建议;行使监督职责的高级警官定期审查侦查进展情况,确保侦查人员按照《执法守则》的规定要求收集证据,并在必要时与检察官联络听取法律意见。我国对重大案件的专案侦查,可以考虑借鉴上述内部同步监管制度,指派高级侦查人员专门负责对侦查取证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侦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取证,并可考虑由该高级侦查人员一并负责监督侦查备忘录的制作。
    完善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的程序制度
    侦查取证要想满足法庭审判的事实证据要求,首先要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要求。在审前程序中,行使审查起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检察官是审前程序的主导者,具有客观公正义务,领导和指挥侦查机关开展取证工作。在英美法系国家,例如美国,侦查机关也非常重视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为了提高侦查取证成效,提高严重犯罪的指控数量,侦查机关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由专门部门或者人员与检察机关联络,保持良好业务联系;建立有关案件处理结果的正式反馈系统,及时了解检察机关意见;欢迎检察官积极地参与案件侦查和审判准备工作。美国侦查机关内设的法律联络部门,在侦查管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前往检察官办公室之前需要联系法律联络部门,法律联络部门需要就案件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并提出完善意见。如果情况允许,法律联络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可以随同侦查人员前往检察官办公室,协助其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案件审查工作结束之后,法律联络部门将会收到所有的案件反馈表格复印件,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信息输入。法律联络部门需要每月为侦查部门的领导和检察官提交报告,每个季度还要提交季度报告,每年还需要提交年度数据。
    我国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制度,检察机关还拥有法律监督职能,这些决定了我国的侦检关系与国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过,从侦查管理的角度看,完善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的程序制度,对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公安改革要求,要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为加强侦查与起诉工作的衔接,完善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的程序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监督指导,与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宪法原则和司法体制并不冲突。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监督指导,有助于解决补查补正不及时等问题,确保侦查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建立侦查机关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分析总结制度
    着眼于审判中心的改革要求,侦查机关的事实证据调查结论最终要接受法庭审判的检验。有学者指出,侦查机关对侦查工作成效的考核不能仅以破案为标准,对办案人员的表彰也不宜在破案后就立即进行,换言之,侦查工作的考核和办案人员的表彰应当以法庭审判的结果为依据或者参考。应当说,这种观点是中肯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对案件的认定结论只是阶段性的结论,仍然有待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检验,法庭审判对案件作出的处理结果才是最终的、权威的结果,有鉴于此,侦查机关的考核和表彰等管理制度,应当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结果为依据。
    为了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促使侦查机关按照法庭审判的要求收集证据,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有必要建立侦查机关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分析总结制度。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有一定参考意义。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绩效,优化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效果,美国国家刑事司法标准和目标顾问委员会倡导侦查机关建立案件处理情况分析系统。具体言之,每个侦查机关都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关注刑事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其中包括:侦查机关的代表以个人身份参与重大案件的公开审判过程,与负责起诉工作的检察官维持良好的关系;针对那些检察机构拒绝起诉或者起诉后被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所有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应当进行内部审查,采取必要措施纠正侦查工作缺陷;鼓励法院和检察机构对侦查取证、案件准备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侦查机关。美国国家刑事司法标准和目标顾问委员会还建议彻底地审查并评估相关的信息,从而有效地管理侦查结果。
    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有必要适当借鉴域外经验,建立侦查机关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分析总结制度,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继续全程跟踪案件的后续诉讼进程,科学评估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合理吸收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出的反馈意见,有针对地完善侦查的程序和规范,提高侦查的质量和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 刘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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