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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基层法庭中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来源:来安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5日 点击数:1810
    随着国家对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我们的司法改革浪潮也在不断完善中激流向前。而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体制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无疑在深度和广度上扩大了司法改革的影响,同时这也衡量了依法治国理念的厚薄。

    从我们国家的目前情况来看,基层法庭是司法体制的根基,原因不外乎数量多和接地气这两点。数量多体现在处理案件个数上,一个基层法庭每年一个法官审理的案件有两三百件,虽然案件种类过于单一,但是数目繁多。而我们的基层法庭驻扎在乡镇上,案件来源都是贴近百姓日常生活,比较接地气,正是因为社会日益繁荣,复杂的人际关系突出,百姓更愿意在基层法庭解决矛盾关系。

    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里,关于完善审判责任制度方面,已经明确将主审法官责任制列为改革措施之一,这样的制度在基层法庭里能够收获到最优的效益,因为基层法庭在目前国情下所受的阻力小,同时成本也是最小的,责任机制一旦落实便能立竿见影。虽然这样的制度措施只是粗略的规划出来,并未有具体方案与之相呼应,但是我们能够看到制度推行的意义:从小处能够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从大处能够使司法真正独立出来,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力度,因为法官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在以往审判过程中,审理出现违法行为时法官可以通过集体责任为自己开脱,这样的做法已经打磨掉了法官权责观念。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机制则很明显地杜绝了这样的行为,明晰权责关系,解决司法承担责任问题。当然遴选优秀主审法官是保障责任机制顺利运行的前提,然后通过明确主审法官责任内容,有效的提高了法官办案效率。

    主审法官办案制度试点工作已经在紧锣密鼓中进行了,通过实践检验我们发现了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些许问题:首先主审法官选拔机制不完善,考核标准太片面。以结案成功率来衡量一名法官的职业能力,这样的考核机制极易造成法官只追求速度效率而不重视质量,甚至忽视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因为遴选法官机制不完善,所以会有法官追求片面效率的出现。其次对于主审法官办案责任范围没有明确清楚,在实践里关于一些复杂案件是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这一环节对于领导层是有发言权的,因此极易遭到较大的干预力度,主审法官随时可能失去对案件的审理权限,这样又为冤假错案埋下了祸根。再者在责任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虽然我们现在的法院实行了很多监督措施,但是针对主审法官是庭长和院长就很难落实下去了,因为行政化力量已经干遇到了我们的审判过程。最后对于主审法官保障机制不完善,“四五改革纲要”中已经明确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审判人员的细致划分的同时也应当在待遇保障上有所调整。从我国目前法官流动向律师这一现象中看出,法官的社会保障并不理想,责任明确并且扩大的同时给主审法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一旦社会保障落后,这样的压力会在新经济形势下更为突出,如果能在各项保障上调整,必然可以挽留住人才。

    关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完善有必要提上议程,明确主审法官的权责,优化法官考核机制,划定主审法官裁判案件范围,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法官的社会保障。司法改革在基层法庭中的探索还很广阔,我们希望国家和政府出台行之有效的针对措施,从根本上推进基层法庭的司法改革,将依法治国理念根植于人心。(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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