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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立法促进家庭教育

父母外出务工每年至少与未成年人团聚一次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4日 点击数:1130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强调了家庭在实施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并完善了家庭教育促进保障措施。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近年来,安徽省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中职能不明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能力需要提升;家庭教育发展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张翔说,《草案》明确了政府主导、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并对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家庭教育指导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界定家庭教育主要内容

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对家庭教育负有最重要责任。

《草案》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道德情操、社会责任的教育,进行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生活技能的教育,进行尊法守法、文明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人优良品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习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除了列出家庭教育“清单”,《草案》还从教育方法、注重亲子陪伴、接受教育指导、安全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其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亲子陪伴时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特殊情形家庭教育

对于留守、流动、贫困、重病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尤为重要。

《草案》分别从政府帮扶、家庭和学校共同教育、社会参与等方面作出重点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委托有照护能力的亲属照护未成年人;及时将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经常与照护未成年人的亲属、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生活、学习情况;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至少与未成年人团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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