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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刑法第三百条及司法解释解决了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江淮家园网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 点击数:1628

2015829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111起施行;2017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21起施行。新的刑法第三百条及司法解释,是经过多年探索和研究,立足于实践、顺应发展的智慧结晶,为反邪教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笔者学习后,整理如下:

一、解决了邪教组织认定难的问题。针对过去一些邪教组织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正式认定,导致的处理难、打击难问题。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只要符合以下5种特征的非法组织,即可按照邪教组织进行打击处理:

1)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

2)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3)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

4)发展、控制成员;

5)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邪教组织不断变异,通过部门发布邪教组织名单往往滞后,满足不了防范和处理工作的需要。所以,今后更倾向于通过司法审判来确定邪教组织。如“银河联邦”原来归类于具有邪教特征的非法组织,20157月,广西南宁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银河联邦”为邪教组织;“华藏宗门(华藏功)”原来归类于有害气功,2016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华藏宗门”(又称 “华藏玄门”、“华藏法门”)为邪教组织。

二、解决了量刑不当的问题。原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标准只有2档。新的刑法第三百条及司法解释,则规定了情节较轻、严重、特别严重的情形,处罚标准有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多个档次。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根据犯罪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的不同,更好地体现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处理极少数的“宽严相济”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抓早打小,防止邪教组织做大成势,防止更多的群众被裹挟、蒙蔽。

三、解决了打击处理轻的问题。反邪教工作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邪教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所以反邪教工作丝毫不能松劲。表面看来,新的司法解释对一些违法数字的门槛似乎提高了,比如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原来规定的是300份以上,现在规定的是1000份以上,给人感觉打击力度降低了,其实不然:

1)新解释第四条规定:数量或数额达到相应标准1/5以上的,按“情节较轻”处理。比如根据新司法解释,邪教传单达到200份就可以入刑了。此外,《解释》第六条还规定了累计、折算的办法,所以打击邪教的入刑门槛并没有降低。

2)新解释第2-4条在处罚标准中都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较轻)的情形”,可以适用于一些数量上没达到标准、但社会影响较坏的情形。比如,在闹市区的一条超大型标语,虽然数量很少、但影响恶劣,同样可以进行打击处理。

3)新的刑法第三百条及司法解释,不仅将最高刑期提高到无期徒刑(原来最高是15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此外,原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新解释则明确要进行数罪并罚。(黄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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