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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电话、拒收文书、拒不到庭

“诉讼摆烂”责任须自担

来源:安徽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点击数: 493

矛盾纠纷中,被列为被告的当事人态度消极,选择“摆烂”的方式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为逃之夭夭就能“溜之大吉”,殊不知这就等于主动放弃了诉讼权利。10月16日,记者从天长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天长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因工程需要,在天长市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材公司)处采购钢结构材料。双方经结算,装饰公司欠钢材公司不含税货款为85764元。2023年12月31日,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联系钢材公司员工马某,要求开具发票,马某便向胡某发送相应结算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款含税价为94340.4元。然而,装饰公司仅给付2万元,余款一直未付。钢材公司将装饰公司、胡某一并诉至法院。

天长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电话联系胡某,其均拒接、关机,向装饰公司住所地、胡某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也均被退回,后法院干警又前往该公司所在地、胡某户籍地上门送达,均无果。钢材公司也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其他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装饰公司、胡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依据钢材公司提供的诉请材料、证据,经审理后认为,钢材公司与装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钢材公司按约供货,装饰公司未能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钢材公司要求装饰公司支付货款74340.4元并要求装饰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因装饰公司系胡某投资成立的独资公司,胡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装饰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故法院对钢材公司要求胡某对装饰公司所欠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装饰公司、胡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钢材销售公司货款74340.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被告胡某对被告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书已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某装饰公司、胡某送达。

法官提醒

“躲避”不能逃避法院的审理,也不影响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文书并对其发生效力,反而会失去合法表达意见的机会。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切忌消极应对、逃避失联、恶意拖延,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诉讼程序、正确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不要等到收到判决书后再后悔莫及。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提前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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