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九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合肥召开。会上,发布“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其中,我省滁州检察机关办理的“11·23”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入选。
据介绍,该案是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为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版权执法协作及严厉打击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效借鉴。
一切还得从七年前说起。
2018年,周某、曾某成立广州某公司生产黑胶唱片。2021年,两人又以吴某的名义注册某工艺品公司,使用原设备生产盗版唱片,并承诺年底给吴某分红。
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该犯罪团伙累计发出盗版唱片94万余张。经鉴定,送检的涉案唱片中,有2487首广州某公司与某工艺品公司均未获得授权的曲目。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电子交易数据与言词证据交叉印证,精准计算该犯罪团伙违法所得,扣除无法关联金额,最终确认某工艺品公司收取货款3100余万元。
不止于此,在该犯罪团伙下游,还有人通过网络平台零售盗版唱片,同期销售额也超千万元。至此,一条流水线式的黑色产业链,逐渐浮出水面。
不过针对该案中,下游的销售行为,到底是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存在一定的定性争议。
对此,我省检察机关迅速启动省、市、区三级联动会商机制,凝聚司法共识。经深入研讨,虽然下游的销售人员不直接参与生产,但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定制采购并批量出售盗版唱片,这一行为并非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而属于侵犯著作权的发行行为。
2023年12月,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周某、曾某等13人提起公诉。
2024年6月,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判处周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各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周某、曾某等4人,以量刑过重、罚金过高或定性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
2024年9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周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犯罪情节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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