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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新居住群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 点击数:4365

 

为加强和创新新居住群体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新居住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居住群体,是指新建小区入住群体,包括购房入住户、拆迁安置入住户、承租入住户和临时居住等人群。

第二条  新居住群体管理服务实行社区为主,部门履职,小区物业、中介协同及业主参与的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新居住群体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受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持有居住证的新居住群体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法律援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积极配合社区、物业、等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倡导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努力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第四条  新居住群体所在社区应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将新居住群体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

()本着“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对新居住群体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动态采集录入;

()加强对小区内各居住人群,特别是承租和临时居住人员信息的动态掌控,分类建立信息档案;

()依照有关规定,为新居住群体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协助做好新居住群体中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邪教人员、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现实危害和暴力恐怖倾向等重点群体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做好对新居住群体人员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新居住群体的治安管理;

()履行应由社区承担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门应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加强对新居住群体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的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掌控好、管得住;

()加强对新建小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的指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规范市场,强化管理

()积极推广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滁政办〔201340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及时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居住群体人员办理居住证,实现“以证管人”;

()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和新建小区警务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严格准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加强对房屋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明确职责义务,增强责任意识;

()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源头治理;

()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审批必备要件之一。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履行以下服务管理职责: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开展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对新建小区实行网格化动态管理,及时掌控所有房屋和居住人员情况;

()加强对进出新建小区人员的管理,建立进出人员登记制度;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积极配合所属社区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房屋开发企业职责:

()严格项目施工管理,防范施工过程中的社会治安问题,排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将小区技防建设纳入项目整体规划;

()项目峻工后要加强公安,物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一周内向所在社区、辖区派出所、物业移交购房入住户、拆迁安置户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新居住群体服务管理运行机制。

()房屋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一周内,应当购房或安置有关档案信息移交所在社区和物业,并向辖区派出所、房地产行政部门报备,明确专人及时更新动态信息;

()房地产行政部门在涉及房屋权属登记、转移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社区、辖区派出所,保持动态更新;

()社区牵头、物业(房屋中介组织)共同参与,确定专人负责新居住群体人员信息动态采集录入工作,并向辖区派出所报备;

()物业公司要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强化小区治安管理服务,主动配合社区、辖区派出所开展新建小区社会治安整治工作;

()相关中介组织在开展房屋所有权转移、租赁房屋、职业中介等相关业务活动时,应及时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户、承租入住人员、企业用工人员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社区、辖区派出所进行报备。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履职尽责,工作中不相互推诿扯皮,认真抓好管理服务与监管工作;

()对因工作疏漏,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市里有关维稳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协调保障和责任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综治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并将新居住群体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社区、物业(房屋中介组织)和公安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加强联系沟通,明确专人负责;

()加快推进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努力建立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新居住群体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围绕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要素,全面加强新居住群体人员、房屋、证件、场所、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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