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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检察机关“四个转变”办理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安徽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9日 点击数:3665
    去年以来,芜湖市检察机关针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态势,特别是该类案件涉及金额大、涉及人数多、引发矛盾多的问题,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为抓手,对该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办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49件61人,涉案金额16亿余元。同时在办案中注重以维权促维稳,优化办案方式,提升预防实效,防控经济领域风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由“突出维稳”向“以维权促维稳”转变
 
    芜湖市检察机关从保障案件被害人权益入手,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每案必听”,全面掌握被害人诉求。坚持“开门审查”,将诉前听取被害人诉求,作为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重要环节。对于被害人数较少的,采取会议集中听取、电话个别听取等方式;对于被害人达30人以上的,采取听取代表人意见的方式,了解诉求。其中,鸠江区院对于该类案件,要求做到“每案必听”,力争达到“每人必听”,最大限度了解被害人诉求,保障被害人权益。同时,坚持“诉前听,判后也听”,对于量刑畸轻,被害人反应强烈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3件,目前发回重审2件,已改判1件。
 
    二是“一案一策”,完善追赃工作机制。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积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办案中,实行“一案一策”,会商相关单位拟定追赃方案,同时将涉案赃款赃物查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查封、扣押、拍卖犯罪嫌疑人可执行财产,偿还被害人。去年以来,在办理的21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采取依法拍卖涉案财产方式偿还被害人债务。在南陵县院办理的张某、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由于涉案金额高,且案发后张某、何某某出逃至国外,检察机关协助县公安局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确保后续办案特别是追赃工作的开展。
 
    三是“检律互动”,引导律师发挥“缓冲作用”。发挥辩护律师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的“缓冲器”、“减压阀”作用。对嫌疑人不愿赔偿的案件,让辩护律师劝导嫌疑人积极筹款还债,争取从宽处理。如被告人施世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公诉人在庭前与辩护律师多次沟通,辩护律师在追赃、和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被告人真诚悔罪,还清大部分债务,获得了全部被害人谅解。
 
    二、由“重在打击”向“优化环境”转变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芜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保护企业权益,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注重保护企业发展。芜湖市检察机关将打击犯罪与服务企业发展并重,延伸检察职能,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如被告人陶某某、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两被告人在为投资房地产开发非法吸收49人存款2300余万元的同时,正常经营一家米厂。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商务局、粮食局等多部门联动,一方面积极追缴投资款归还被害人,一方面对其经营的粮食、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将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拍卖偿还被害人债务,两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企业得以正常经营,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注重深挖职务犯罪。芜湖市检察机关注意从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挖掘职务犯罪线索,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优化发展环境。如镜湖区院在办理李某集资诈骗案中,敏锐地捕捉到李某向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原副行长陈某某行贿的犯罪线索,从而立案查办了陈某某受贿35万余元的大案。芜湖市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1件,立案侦查11件。
 
    三是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芜湖市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与信访工作的协调一致,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平台,实现政府金融监管、信访部门、司法机关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涉众型案件的惩处、预防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由“常规办案”向“精细化、专业化办案”转变
 
    芜湖市检察机关注重办案经验的总结,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一是推广“专长办案”模式应用。镜湖区院探索开展“公诉人专长办案”,成立涉众型经济犯罪专案组,由办案经验丰富的部门负责同志和办案骨干组成,近年来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均获有罪判决,且无一起矛盾激化事件发生。芜湖市院已在全市推广这一办案模式,共办理该类案件21件34人,涉案总金额12亿多元,其中涉案金额过亿元案件6件。
 
    二是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实现控申举报、侦查监督、公诉等多部门联动处理机制。侦监、公诉部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做到审慎处理,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充分运用退侦手段,加强对侦查取证的引导。重大案件推行侦查、公诉和审判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采取联席会议、案件商讨会等多种形式对案件处理形成统一意见。
 
    三是完善群访急访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办理案件中注意延伸检察职能,对于涉众型案件引发的群访事件实行应急处理,做好被害人释法说理工作。如在办理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多名被害人到镜湖区院上访,该院紧急成立临时接访小组,由公诉部门与控申部门、警务部门相互配合,接访小组向来访者代表介绍案情,结合证据详细解释了案件定罪量刑、追赃返还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联合接访,缓和了矛盾,避免了事态升级。
 
    四、由“单一预防”向“社会化预防”转变
 
    芜湖市检察机关注重研判涉众型经济案件发案态势,防范潜在的社会稳定风险。
 
    一是突出案例警示,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宣传。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两微一端”等新闻宣传平台,结合办理典型案例,加强预防宣传。芜湖县院开展“远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题法制宣传周活动,与电信部门合作,群发预防短信,让群众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所认识,加强自我防范。
 
    二是加强分析研判,健全市场预警预测制度。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犯罪案件开展类案调查和预警预测,如对今年出现的以“投资管理公司”名义,打着“理财产品”幌子,非法吸收存款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与工商部门联系,探索加强投资类公司规范管理的途径方法,增强提前预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芜湖市检察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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