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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岂能成为“计件搬运工”

来源:中国长安网 > 长安理论 >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点击数:6525

法官岂能成为“计件搬运工”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李 明

    近日,一张关于法官办案数量的“承诺书”,被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这张“承诺书”上载明,让法官郑重承诺:自入法官员额之日起,“在保证案件绩效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前提下,每年须审结案件××宗以上,未践行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主动退出法官员额”。对于法官办案采取一些管理措施无可厚非,但是以这种“行政命令”“强制方式”要求每一名法官的办案数量以及未达数量底线的“法律后果”,却不免让人心有余悸,这也难怪网络上戏称法官群体为“司法民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要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首先就应当对这一生命线的“守护者”保持公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法律赋予法官的神圣职责。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员额制度改革就是保障司法公正、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一个重要部署。员额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硬骨头”,的确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但每一种“司法创新”和“举措”都必须符合司法规律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的八项情形中,都没有规定法官没有达到审理多少起案件就“免除”职务的规定,因此,这种以办案数量来决定“任职”或“免除”法官的规定,从实体上来说并没有法律依据。
  
    应当承认,目前大多数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因此,就面临着如何协调处理好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对立统一的问题,但对于司法效率的理解不能片面性、机械化、指数化、行政化,应当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强调司法效率,不能因为案多人少就盲目地、过度地强调“就案办案”。要更好地关注法官队伍建设,道理很简单,没有高素质、高水平、高层次的法官队伍,以“司法民工”式法官来奢谈公平正义,只能是一句空话。
  
    当前,加快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头戏,应当根据四级法院审级功能的不同,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合理确定不同审判岗位的工作量,真正让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法官员额制度本身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使审判一线力量精英化。改革的目的是要造就和培养精英中的精英,而不是“司法民工”。不应简单地将办理多少起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唯一标准;不应简单地以未达办案数量作为法官接受“组织处理”的业绩标准;更不应简单地以法官本人“主动退出”作为满足员额制运行的评价标准。否则,便是混淆了司法职权配置定位,降低了法官职业尊荣感,背离了司法改革的初衷。
  
    鼓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的方法和思路有很多,但决策者应当更多地从司法规律出发作出选择。戏称法官为运送正义的“民工”或无多少贬义,但如果把职业化的审判工作当作按件计酬的“搬运工”,则难以保障把蕴含其中的公平正义运送到人民群众门口。因此,对公正的承诺才是一个法官应当作出的最有价值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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