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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

来源:来安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点击数:5537

    近期,来安县人民法院新安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经历难送达的情况下,在将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送达完毕之后,被告于开庭前邮寄了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交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然而对于其真实目的-拖延诉讼,案件的承办法官对此了然于心,但是由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必须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而这相当于另外又审理一起案件,无疑加重了审理难度、拖延了案件审理期限,而这却不是该庭今年的第一件管辖权异议案件。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本是为了防止地方法院出于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去处理本不属于本辖区内的案件,也就是所谓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对于法院滥用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甚至成了某些律师为了显示诉讼水平和参与诉讼的习惯性做法。反观那些提出过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成立的只占极少部分,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当事人以极小的代价(最多100元的费用,实际中也存在法院对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收取费用),将案件拖延几个月。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非基本制度,却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如此发展,也让人惊异。管辖权异议裁定作为一个可上诉的裁定,从异议人提出异议、通知缴费、法官审查、作出裁定、文书送达、上诉移交这一流程的进行,和审理一个案件基本无异。很多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正常审理可能只需要一个月就可以结案,但因为管辖权异议进行了两审,少则四五个月,如遇到其中有的被告为公告送达,案件有可能一年也无法审结。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究其原因,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造成管辖权滥用最为主要的原因,此外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没有相应的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都是造成管辖权滥用的原因。

    各地法院为了规制异议权的滥用,也采取了许多应对办法,从异议裁决权调整,到简化异议上诉流程,再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及时解决纠纷等等。但是面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此低成本的却能达到拖延诉讼目的的权利,相对于原告的无奈,法院的有苦难言,滥用异议权的异议者却犹获尚方宝剑。也有观点认为和无罪推定一样,哪怕一百个案件中有一个异议成立,这就是管辖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

    如今的法院,随着司法改革的行进,立案登记制的施行,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审理任务繁重,而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无异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相违背。但不可否认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存在是必须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规制异议权被滥用,这不仅需要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同样也的需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律师树立审慎、诚信诉讼的态度。(纪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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