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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荒山为名非法采矿获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 点击数:3095

定远县某镇村有一原始荒山,2003年,袁某等3人承包了其中500亩,预备从事畜牧业和种植业,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该项目一直迟迟未有起色。2014年,袁某偶然得知自己承包的荒山里有石子、石粉等矿产资源,且能够卖出高价,遂动起了非法盗采的心思,随后,袁某在承包山地的范围四周用石头建起围墙,并设门锁,形成相对封闭独立的区域,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水塘为名大肆盗采毛石和石子、石粉等矿产资源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袁某等3人在承包的荒山范围内非法采掘建筑用灰岩矿形成2个采坑,资源储量近30万吨,矿产品价值超千万元人民币。

日前,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等3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袁某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该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主犯袁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另2名从犯亦获相应刑罚。

以案释法:矿产资源是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能量来源,具有开采后不能再生的特点,应当合理开采、综合利用,人为破坏或滥采势必会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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