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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 依法赔偿应当

来源:安徽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7日 点击数:2961

交通肇事者无证驾驶机动车,赔偿责任如何定?3月底,定远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进行了责任划定。

2022年6月,定远人杨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路段时,车辆逆向,与蒋某由西向东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蒋某当场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杨某负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蒋某亲属将杨某和杨某所在的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杨某认为案发当天其驾驶车辆系执行公司工作任务返回途中,是履行职务行为,公司作为车辆实际占有人,在车辆管理中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杨某驾驶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杨某非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并非其工作职责,其违法无证驾驶车辆行为不是公司授权,不属于执行工作,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杨某系某物业公司项目部经理,其无证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段某,系该物业公司借用段某名义出资购买并实际管理。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系公司交由项目部使用期间。案发后,杨某涉及交通肇事罪被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未依法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漠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私自违法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同时,杨某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无证驾驶行为是基于指令或胁迫而实施。因此,杨某无证驾驶行为属于个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和管理人,将涉案车辆交给下属机构项目部使用过程中,由于疏于管理,导致无证且非驾驶员的杨某随意驾驶车辆的情形,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按30%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法院依法判决:蒋某亲属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杨某赔偿,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无证驾驶害人害己。驾车时,请切记安全是第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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