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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让拘役罪犯 “回家”处理公司紧急事务

来源:新安晚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2日 点击数: 139

刑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近日,明光市检察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建议看守所批准同意被判处拘役的某企业管理人员请假回家处理公司紧急事务,取得了较好效果。

据了解,此案也系明光市检察院所属的滁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案件。

“我想请一两天假,回家把公司的事情处理一下。”今年4月8日,明光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马力丹在看守所内进行巡视谈话时,服刑罪犯张某诉说了自己的难处和请求。张某是明光市某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2023年7月,其因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后被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张某告诉驻所检察官,今年2月入所服刑前,公司的大小事务都由其负责处理,自己服刑对公司事务造成较大影响。另外,其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家里的老母亲年迈体弱,多重事情交织让他彻夜难眠、忧心忡忡,特别想回家、回公司看一看。听了张某的诉说,驻所检察官告知其可以向检察机关和看守所递交书面申请。

4月11日,张某正式提出了请假申请。收到张某的申请后,驻所检察官立即走访了张某所在的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常驻外地,张某负责公司全面事务,因其入所服刑,公司多项重要业务处于停滞状态,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急需张某回去处理。为妥善办理张某申请“回家权”一事,4月12日,明光市检察院专门举行听证会,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涉案企业代表以及看守所负责人参加听证,了解张某服刑期间的表现,并听取各方意见。与会的代表委员及人民监督员都对张某拘役期间请假回家的申请表示支持。明光市检察院采纳听证意见,并依法建议看守所同意张某的申请。

鉴于张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4月13日,看守所依照程序作出批准张某回家一天的决定。当天,张某履行好请假手续后,由保证人领着,走出了看守所大门。驻所检察干警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线上监督。

“公司事务已安排妥当、相关事项得以顺利推进,我也回家安抚了儿子的情绪,谢谢你们让我重获一天的自由,我会继续好好改造的!”4月14日,在保证人的陪同下,张某如期归来。

案件办结后,该院又与看守所就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看守所对拘役罪犯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审批回家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同时强调检察院对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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