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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一男子避爆竹车祸身亡,燃放者被追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0日 点击数:2657

男子避爆竹遇车祸身亡,谁担责?

法院判决:占用公路燃放爆竹,喜事操办者承担关联责任,赔偿4.8万元

为避让路边办喜事燃放的烟花爆竹,明光的徐某驾驶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线,结果迎面撞上一辆重型半挂车,徐某当场死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徐某家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者应当承担责任,一纸诉状将喜事操办者告上法庭。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4.8万元。

案件回顾

避让爆竹撞上大货车

201562,明光的徐某驾驶摩托车,沿S309线由南向北行驶。在S309线41K+200m处,此时陈某家喜气洋洋,因为家中添了一口人,亲朋好友纷纷相聚,一场出生喜宴正在操办。徐某和陈某本来并不相干的两人,却因为烘托喜宴气氛的烟花爆竹有了交集。

当徐某行驶至此路段时,陈某家正在路边燃放烟花爆竹,徐某越过路面中心线逆向行驶。此时,一辆重型半挂车正好驶来,两车相撞,场面惨烈,徐某当场死亡。

2015611,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半挂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责任。徐某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责任。半挂车所投的保险公司,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

事后,徐某家人要求喜事操办者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徐某家人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喜事操办者须担责任

徐某家人认为,如果不是陈某办喜事时在路边燃放烟花,徐某也不会出事。陈某认为,徐某死亡系交通事故导致的,和他无关。

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依照相关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燃放时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更不能占用道路燃放。徐某驾驶摩托车在陈某家附近的省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由于被告家办事占用该段公路燃放烟花爆竹,徐某驶向逆车道与对向货车相撞而亡。虽然徐某驾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陈某家办事占用公路右侧路面燃放烟花爆竹是致徐某逆向行驶的因素之一,对造成徐某死亡有一定的关联性,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因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48803.30元。

法官说法

办喜宴要尽安全责任

“操办喜宴燃放烟花爆竹时,要尽到保障安全责任。”法官称,否则一旦出事,要承担一定的关联责任。

据法官介绍,由于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品,国家对于燃放烟花爆竹有严格规定。陈某作为举办喜宴的组织者,在喜宴举行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妥善组织指挥、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本案中,在路面燃放烟花爆竹可能是徐某逆向行驶撞上对向车辆的因素之一,与徐某逆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有一定的关联因素。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侵害的手段场合、后果、行为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认可按徐某所负责任的百分之十比例承担相应责任是适当和可行的。

法官提醒,在操办喜宴时,燃放烟花爆竹本来是助兴行为,一定要确保安全,不能在道路上燃放,否则造成交通事故,喜宴操办者也会被追责。(明光市人民法院 刘宗燕 记者 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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